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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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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越来越多。在创业的初始阶段,大学生到底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对此,浙江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地税局等部门作了答复。
问:对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提供哪些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学生处: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政府有相关扶持政策。目前,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半年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人员相关政策,包括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求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

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才〔2009〕180号)以及《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9〕114号)精神,设立临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内创业。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扶持对象为毕业后五年内的临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以本人名义在临安市内创办企业(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可通过杭州人才人事网和杭州人才网检索);

(二)大学生在市内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内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扶持种类及用途

扶持种类包括商业贷款贴息、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并提出申请。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最高额度为每年1500元;其中对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文化创意类项目的,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4.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含展期)。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及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择优进行无偿资助;

3.对开展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项目,技术成熟已完成研发与小试并进入中试阶段的项目,开展文化产品创作及衍生产品开发、提供专业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等的文化创意项目,以及以知识、信息等为主要生产要素,产品与服务有显著创新性,有特定服务对象与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其它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4.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三个等级:2万元、5万元、10万元;

5.资助资金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6.已获得市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动漫业发展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扶持资金。同一企业申报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毕业证(学生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填写《临安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填写《临安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10万元资助项目的,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予以优先。

申请所需的各类表格均可在临安人才网()下载,也可到市人事局领取。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由市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市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临安人才网、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人事局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由市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市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产业专家组成,评审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每年7月和1月分别评审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临安人才网、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人事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扶持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扶持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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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扶持 政策 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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